各科室:
接校科研院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业已发布实施,国家基金委于近日再次下发《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现将该文件精神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并在研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该类项目,特别请关注:
1.结题2年后的剩余经费要回收。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依托单位申请调整预算。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将会在开学后制定具体的经费调整程序和办法。
二、2015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
四、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具体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计提。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避免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浪费。
五、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具体办法是:
(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
(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
(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
(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
(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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