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开展国外访学和国际合作研究是开拓博士生学术视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学校自2012年起设立了“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在读博士生开展国外访学和合作研究。现将2017年项目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学术导向和质量意识,加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性,为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更加人性化、日常化和多元化的全过程服务。
2. 互补、互动,协调发展。强化项目自身特色,提升项目相对差异性和可选择性,与学校其他类型研究生国际化培养项目形成良性互动。
3. 建立项目动态运行与长效运作机制。严格结项审核程序,建立项目绩效长期跟踪和动态反馈机制。受资助人应提交翔实的结项材料,并积极配合、参与项目绩效的各项后续工作,如参加项目座谈、访谈、调研,积极参与项目推广、成员交流活动等。
4. 为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和有意愿参与项目的研究生提供学术交流机会,搭建多元化交流平台,形成稳定而有效的交流机制,营造人心向学的良好文化、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校内学习、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激发研究生的质量主体意识和质量自觉思想,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发展的内生性机制。
二、资助类型与名额
资助符合条件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或合作培养,分为3~6个月(不含6个月)的国外短期访学研究和6~12个月的国际合作研究两类。出访时间一般应是整数月数。
2017年度全校拟资助100名博士生,根据近年来各培养单位博士生申请本项目的情况下达,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申报。
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三、资助对象与条件
1. 国外访学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学习成绩优秀、研究能力突出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短期访学研究,学习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实验方法或完成学位论文的部分研究工作。
2.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学习成绩优秀、研究能力突出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般要求通过开题报告),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合作研究。
四、资助额度
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每人资助额度为每年(按12个月计)10万人民币,资助金额按实际在国外时间核定。
五、申请、评审、结项与相关后续程序
1. 博士生申请
博士生可随时提出申请,但应至少在计划出国前30天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
(1)《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表》;
(2)对申请人较为了解的两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3)外方导师或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信,须注明到达时间(原则上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明确出访期限;
(4)外语水平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一份。
2. 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与推荐
申请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各单位可根据申报情况,分批次组织审核和专家评审(评审形式可为面试、通讯评议等),并及时报送至研究生院。
各单位应在博士生计划出国前15天以上提交下述材料到研究生院:(1)每位申请人全部材料整合成的pdf格式电子文档(5M以内);(2)纸质材料只需提交申请表和邀请函,一式一份。
为保证审批、资助和出国手续办理时间,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提交推荐名单与材料,逾期会影响到后续流程,如导致无法在出国前领取资助款等。
3. 资助资格与出国手续
学校不接受已经在国外的博士生或出国前没有申报回国后补办的申请。
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形式审核,列入资助计划后,受资助博士生即可着手办理资助与出国手续。受资助人应按申报的出访机构、出访期限和出访计划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变更。
为便于办理签证,受资助人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处领取统一开具的英文版资助证明。出国前,应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出国手续,并凭签证、研究生出国(境)申报表、机票订单等资料到研究生院办理签订资助协议书、领款等相关手续。资助协议书内容不得更改,只应填写空白部分。
研究生院根据培养单位评审与形式审核情况,分批次公布本年度资助名单。
4. 结项程序
受资助博士生应在回国15日内提交翔实的结项材料,包括结项报告、出入境记录、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材料、1-2张个人学习交流照片等。
六、特别要求与有关说明
1. 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学风和学术水平、宁缺勿滥的原则,学校将各培养单位选派博士生情况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
2. 根据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出国,逾期资助资格自动失效。因个人原因放弃资助资格的博士生,不得再次申请本项目;因签证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出国的博士生,可申请下一年度项目或其他类型项目。
3. 所有列入资助计划但无法实际出行的博士生均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一份“中山大学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项目未出行情况说明”,说明具体情况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需博士生个人签名,导师审查签名确认,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盖章。情况说明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
无法出行的博士生应及时告知国外合作导师,积极、诚信地取得对方谅解;原则上应提交一份外方导师知情同意的文件至研究生院培养处,如往来邮件等。
4. 博士生在国外期间不得注册攻读学位。
5. 本项目优先资助学术型博士生。医科专业学位博士生因本项目资助学制内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者,必须顺延相应的时间(补足正常学制时间)才能申请毕业、学位答辩,以保证足够的临床训练时间。
6. 受资助人必须按批准的时长在外开展研究工作,本项目不接受延期回国申请。申请人必须按时回国,回国后如需再次出国者,可按正常的研究生出国(境)程序申报。
7. 按照本人研究计划所安排的时间、内容在国外机构合作研究,不得变更出访机构、出访期限,不得自行提前结束项目回国,访学期间不得中途自行回国,访学结束前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为违约,将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8. 其他事宜,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戚兴华 电话:84113007
电子邮箱:qixh@mail.sysu.edu.cn。
附件:
1. 2017年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合作研究项目资助人数分配表
2.中山大学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表
3.中山大学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项报告
4.中山大学博士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中大研院【2016】80号)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