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工作内容
本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以及跨/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
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为2016年5月以后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认定的学科、专业
本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按一级学科进行(临床医学按二级学科进行);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进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的具体学科范围见附件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型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分领域进行,各附属医院所辖专业学位领域范围见附件3。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个人申请 :6月21日前
1. 今年校内人员申请导师资格认定工作首次采取“研究生导师遴选系统”(以下简称“遴选系统”)网上填报并打印申请书的方式,首次申请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人请依次在遴选系统上填报:
(1)个人信息(含基本信息、科研信息);
(2)申请层次及学科信息;
(3)检查无误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网上申请方法见导师资格认定申请系统用户手册(附件4),网址:
http://uems.sysu.edu.cn/graduate/web/login.html
登录账号及密码为本人学校NETID及密码。
2.首次申请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人从系统下载打印《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书》(学术学位型)并签名后,向本人所属单位提交申请书,随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审查确认。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按条件顺序装订。
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同时申请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填报并打印《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书》(专业学位型)。
2.校内申请跨/转学科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人,请登录遴选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下载打印《中山大学跨/转学科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签名确认后,向本人所属单位提交申请书,其中申请跨学科、专业任职资格认定只限于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学科、专业(此类申请学校将从严审核)。
4.校外兼职导师采取纸质申报方式,需填写纸质版《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书》(学术学位型、附件5);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同时申请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书》(专业学位型、附件6)。
不接受校外兼职导师申请跨/转学科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二)单位审议:6月28日前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或履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审议机构”)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认定的基本条件逐条审议本单位所辖学科范围内的申请,其中对申请人师德师风的审核应于会前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完成,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名确认。
申请人所属单位与申请学科所属单位不一致或本单位尚未成立学位审议机构时,应由本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学科所属单位的学位审议机构审议。
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即同时自动被认定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对于提出分别认定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学位审议机构依据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最后只认定一个级别导师任职资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可以同时认定二个级别二种类型的导师任职资格。
(三)名单公示:7月5日前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议通过的具有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应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接受申诉及异议,并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进行处理。
公示期结束的3天内,各培养单位从网上系统上下载打印以下材料,由召集人签名确认后,向学位办提交:
1. 学术学位型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汇总表(附件7);
2. 专业学位型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汇总表(附件8);
3. 学术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汇总表(附件9);
4. 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汇总表(附件10);
5.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11);
6. 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科研项目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12);
7.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科研项目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13);
8. 本单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报告(含申诉及异议处理情况报告);
9. 本单位制订的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10. 全部《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书》(含学术学位型、专业学位型)及其证明材料备查、《中山大学跨/转学科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研究生院备案发文
研究生院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的无异议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并发文公布。对于存在争议的个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其它事项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应依照《中山大学教育与学位管理各级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申请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标准,保证导师队伍质量。对在本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存在不实审核的单位,学校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保证提交学位办的各种材料填报的信息准确、完整,对工作不够严谨、提交材料中问题较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4. 已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同级别的导师任职资格。
附件1: 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附件2: 各单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
附件3: 2017年各附属医院专业学位领域
附件4:导师资格认定申请系统用户手册
附件10: 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汇总表
附件11: 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附件12: 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科研项目审核情况一览表
附件13: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科研项目审核情况一览表
附件14: 文科类科研项目类别
附件15: 理科工科医科类科研项目类别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