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
二、所需材料:(复印件须为A4纸)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伤相关的诊疗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在定点康复治疗医疗机构领取及填写);
5、再次申请康复治疗需提供康复评估报告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根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专家意见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政策进行审核确认,出具确认结论。
四、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和(或)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申请意见;
2、工伤职工根据康复确认通知书到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治疗。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六、经办部门:
部门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二楼) |
2128315 212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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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8号);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6、《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八、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zhrsj.gov.cn查询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