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参保职工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或分娩次月起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在异地产前检查、分娩或本市未能办理生育待遇联网结算的。
二、办理部门
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待遇核发科及各办事处。
三、孕产费用、产假津贴报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1.2疾病诊断证明原件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1.3提供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
1.4生育所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
1.5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有效期内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1.6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
1.7在市外分娩的费用发生医疗机构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待遇核查表》,该表可通过以下链接下载http://www.zhsi.gov.cn/zhsi_news/UploadServlet?url=201403/140319165.doc&title=%D6%E9%BA%A3%CA%D0%D6%B0%B9%A4%C9%FA%D3%FD%B1%A3%CF%D5%D2%EC%B5%D8%B4%FD%D3。
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珠海市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2、其他资料:
2.1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需提交材料:
2.1.1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
2.1.2其配偶有效期内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2.1.3其配偶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
2.2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交材料:
2.2.1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凭证;
2.2.2单位申领的需提供缴费单位同名的对公账户。
四、办理程序
接办人员初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珠海市生育保险待遇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将报销金额划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或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并发送手机信息告知待遇申请人。
五、办结时限
孕产费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生育津贴于生育后缴费到账的次月按月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注意事项
1、产前检查或住院分娩的时间起算超过24个月才来申领孕产费用相关费用、生育津贴的,不予报销;
2、如果您从来没有使用过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的话,请先到银行激活存折账号(预存10元),以便能成功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