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现将编制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
2017年我校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暂按本通知附件1安排,录取时再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编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原则及办法
编制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结合学校长远发展战略,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在保持各培养单位基本招生计划、兼顾学科差异的同时,逐步淡化历史形成的“招生基数”的影响,逐步改变平均分配招生计划的局面,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战略性和科学性,逐步加大对国家和社会需求大、重大科研任务多、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高、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的培养单位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对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且科研成果突出的优秀导师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同时,结合学校长远发展战略,支持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学科建设的新布局。
2017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基本计划、重点支持计划、重点保障计划、“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和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计划五大类别进行编制。
基本计划是学校向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的招生计划。该计划首先按照一定比例,在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等三大学科间进行切块分配,再根据各培养单位的历史基数、师资队伍质量、科研任务、科研与人才培养平台及效益(新增学生论文发表项)等指标,在各培养单位间进行测算分配。
重点支持计划是为了加大对优秀青年导师的支持力度,向导师单列下达的招生计划。
重点保障计划是为了确保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前三年的招生需求、创新团队建设期的招生需求、新建学院在建设期的招生需求以及重点培育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招生需求,向导师或培养单位单列下达的招生计划。
“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是为了实现优秀导师和优秀生源的有机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导师单列下达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
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计划是为了加强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的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向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专门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该计划由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根据科研基地建设的需要,配置给校内相关学科的非兼职导师。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1、关于基本计划的使用
基本计划是学校下达给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向导师配置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在向导师下达计划时,应参照学校编制基本计划的原则和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基本计划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避免按导师人数均摊的做法,切实体现对优秀导师、承担国家重要科研任务导师的倾斜政策。各单位不得因相关导师获得了学校单列下达的其他类型计划而刻意缩减其在单位基本招生计划中应得到的招生计划。
2、关于重点支持计划、重点保障计划和“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使用
重点支持计划、重点保障计划和“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是学校向有关导师单列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获得此类计划的导师,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优质博士研究生生源。对未能完成的此类计划,将由学校统一收回,招生单位不能挪作他用。研究生院将对此类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3、关于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计划的使用
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计划是学校定向下达的单列计划。此计划由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向相关导师配置。本计划配置时,不应局限于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所挂靠院系的导师,可根据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需要,以及借助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平台开展交叉学科及跨学科研究的需要,向不同学科的导师进行配置。导师用获得的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计划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归属于导师所在招生单位。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附件1中的各类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均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但包含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的招生计划。
2、校内可跨院系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其基本计划下达至本人人事关系隶属院系,导师可在获得的院系基本计划内选择招生专业。
3、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不能单独招生,须与本校导师联合招生,招生名额占挂靠院系的基本计划。
4、导师招收博雅学院的直博生不占所在院系的基本计划,此计划由学校单列下达。
二、关于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的编制
(一)招生学科与学科方向
为推动我校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加强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紧密联系,加快实现研究生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培养的进程,学校决定2017年继续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中实行按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模式。
对于具备一级学科招生条件的单位和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以一级学科的名称和代码设置招生学科。
对于不具备一级学科招生条件、确有需要设置二级学科的单位及学科,可在招生的一级学科下设定若干个招生学科方向,以取代原有招生的二级学科专业。学科方向原则上沿用该一级学科下原有的二级学科(含自设二级学科)的名称,其中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一级学科(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部分学科方向,可按三级学科进行设置。
对于未获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仍按二级学科招生。这些二级学科下原则上不再设学科方向,确因招生需要的,可设置少量的招生方向。二级学科设置的招生方向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中山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一级学科、学科方向及二级学科专业的代码及名称见附件2。
(二)招生导师
招生导师必须是具有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聘人员(含经学校批准返聘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且只能在经过遴选认定的一级学科内招生。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招生导师,还应同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卫生医疗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62岁(年龄计算日期截至2017年8月31日)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安排请按照《中山大学关于62岁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继续招生的规定》(中大研院〔2014〕341号)办理,如因主持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等原因确需继续招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专门委员会(或履行该专门委员会职能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博士研究生导师退休时,其所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问题,按照《关于博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研究生尚未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大人事〔2004〕2号)办理。
请各招生单位按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认真审核导师的招生资格,填写《中山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3),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只有已通过单位审核并获得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博士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方可在目录上署名招生。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时科研经费的配套投入请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中大研院〔2014〕339号)执行。
(三)考试科目
初试科目为3门,即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值为100分。医科各专业的外国语参加卫生部医学博士外语统考(含听力),其他学科各专业的外国语由学校命题,初试不含听力。
初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进行设置,即对应每个招生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只能设置一组考试科目。对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一级学科的学科方向,若属于同一个原二级学科的,初试科目须相同。对未获一级学科授权,以二级学科招生的专业,须按二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
需要选用其他单位考题的招生单位,应在制作目录前与命题单位进行沟通,在确认命题单位2017年仍采用该考试科目的情况下方可选用。
2017年实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单位,考核科目中的外国语及2门业务课需列入招生目录,各科目满分值均为100分。
(四)填报目录指引
《中山大学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中山大学2017年港澳台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均须先做纸质版,再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操作完成。
1、纸质版招生目录
各招生单位请参照2016年招生目录的格式,于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中山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和《中山大学2016年港澳台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的编制定稿工作。在编制过程中,请特别注意:相同内容的考试科目不能出现在不同考试单元,以免出现泄题现象。
2、校务系统版招生目录
各招生单位请于2016年9月23日前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填报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提交后在系统上打印一份纸质版,核对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请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招生管理—博士招生—文件下载”下载本文及表格,网址http://ecampus.sysu.edu.cn/zsuyy/。
附件:
1、中山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2、中山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一级学科、学科方向及二级学科专业代码及名称
3、中山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汇总表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7月17日